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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昆明市邵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Kunming,英文缩写为SCCK。
  第二条性质:昆明市邵阳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贸交流、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昆明市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驻昆邵阳商会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商会组织,主要从事对会员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工作;属于民间自发的综合服务机构,以团结会员为目标,以服务会员为目的,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驻昆邵阳商会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建立会员与政府沟通的平台,维护驻昆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驻昆邵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邵商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昆明和邵阳两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昆邵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对外联系,切实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昆、邵两市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市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沟通政府平台,组织参与竞拍云南境内可控的盈利性项目。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邵阳”的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建立扶贫帮困机制,增进邵商内部团结,促进邵商发展。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商会、企业、组织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会刊、网站,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组织会员创办股份制经济实体,搞好会员内部的项目合作、资金调剂,并实行会员卡优先融投资政策和消费打折制度,增强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昆明市邵阳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云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邵阳籍企业及个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商业机密。
  (二)执行理事会和办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损害商会利益、破坏商会名誉、恶意攻击诽谤商会、制造事端蓄意分裂商会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费不予退还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三人,常务副会长五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聘任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二人。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法律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在邵阳籍人士集中地或在某方面有特殊作用的地方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执行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邵阳商会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组织会员中的党员开展活动。党组织围绕商会以服务会员为中心,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营造团结、稳定、和谐的良好氛围,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倡导和引导广大党员爱岗敬业、文明经营、诚实守信,保证商会以服务会员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常委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常委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以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其它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常委会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和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较大影响力、感召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不小于22周岁。
  第二十六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和昆明市民政局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长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执行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同意并报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工商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昆明市工商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邵阳商会筹备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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