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下午,商会秘书处周迎春到官渡古镇天晨大酒店参加了“昆明市诚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活动由昆明市诚信办主办,昆明市工商联承办。昆明市诚信办尚平主任作了讲话,“四个典范”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做了经验交流,市工商联会员处王志伟处长宣读了“昆明市创建文明城市倡议书”,与会人员现场签订了“诚信承诺书”。
孔子有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国家而言,诚信是治国理政之道,是良好的国际形象;对社会而言,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是正常秩序运行的基石;对企业而言,诚信是创业之基,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个人而言,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高尚的人格力量。
毛主席把“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作为“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其内涵就是要求全党要忠诚守信。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领导要取信于民,使党内信得过,人民信得过”。习主席倡导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内涵是为人民谋幸福,诚信是初心使命的要义之一。“诚信经营,敢为人先”的邵商精神,正是诚字当头、以信为基,才有了今天邵商的格局和气度。可以说,诚信是邵商精神的灵魂!
当前,国家倡导诚信,社会呼唤诚信,企业立于诚信,个人需要诚信。
特别是后疫情时代,诚信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商会倡议全体会员: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带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邵商精神,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建立诚信的道德信仰,坚定自觉地把诚信作为终身的价值追求,以诚信立身、以诚信立学、以诚信立业、以诚信立言、以诚信立德,时时讲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讲诚信,努力争当诚信公民、诚信企业,争当诚信的传播者、推动者、践行者,争做“爱国敬业的典范、守法经营的典范、创业创新的典范、回报社会的典范”。
●国家信用监管政策介绍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合、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截止目前,国家各部门共签署51名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3个,既包括联合惩戒又包括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涉及税收征管、金融、安全生产、保险、质量监管、司法、食品药品、环保等多领域,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合作,使得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所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广。
充分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改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按属地推送并要求充分应用,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一些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之后,失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纠正,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一种措施。
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般失信,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失信,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康健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或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赌、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信用修复的具体步骤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修复认定——修复处理。
1、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可向信用修复机构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需在“信用昆明”网站(http://credit.km.gov.cn/)下载并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书》、《信息修复决定书》,提交信用报告,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其他佐证材料。
2、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对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修复认定。信用修复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并将《信用修复决定书》和修复后的信用信息提交昆明市信用办。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信用修复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4、修复处理。昆明市信用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修复决定进行复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在昆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更新信用信息,撤销在“信用昆明”公示的相关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报关渠道向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关信用修复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完成信用修复;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可进行信用修复的范围
“信用中国”网站规定以下六种情况属不可信用修复的范围:
☆一般失信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失信在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惩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