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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学院
【法律】邵阳商会法律讲座(2020第1期,总第11期)
文章来源:昆明市邵阳商会  上传时间:2020-12-18  点击人气:834
  几个需要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一)

  前言: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涉法问题,许多会员企业因法律意识不强,吃过许多亏。为加强商会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和意识。根据张文楚会长指示,商会办公室与法律顾问团共同推出《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借鉴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供大家参考学习。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及风险防范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定》是对2015年9月施行的原《规定》的修改,其中最为瞩目的是降低了民间借贷受保护利率上限。

  一、民间借贷新规定解读

  (一)降低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

  原《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24%)、自然债务区(24-36%)、无效区(超过36%)。

  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保护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原规定确定一个24-36%的利率区间,更多的考虑在法律强制规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平衡,但从实施效果来看,显然事与愿违。首先是导致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其次是12%的利率差额空间,虽然法律不予以强制力保护,但允许民间私力救济,客观上导致了大量暴力催收等问题的发生,所以在本次修订时予以删除。

  新《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取浮动利率机制,最高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3.85%的四倍为15.4%。这是一个每月20日公布一次的浮动利率。

  (二)以借贷时间确定LPR计算利率标准

  根据新《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成立时的LPR计算利率支持上限;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三)利率上限外,违约金、逾期还款利息或者罚息规定

  新《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常见风险点(主要从出借人角度)

  (一)涉嫌犯罪的刑事风险

  民间借贷出借人,容易面临两方面的刑事风险。首先,从放贷资金来源上来讲,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其次,从放贷资格和人数来讲,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的风险。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此外,《意见》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在《新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背景下,《非法放贷意见》中涉高利贷犯罪认定界限也很可能会随之调整。

  (二)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六类无效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较于旧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这样规定是为了打击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当然,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血本无归,但是利息是肯定要不回来的。

  (三)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

  (四)借款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的风险

  借款人身份信息不清,特别是连个身份证号也没有的话,人民法院往往不会立案。案例1: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了手印,但由于没有核实身份,其签的是小名。出借人知道借款人是哪儿人,但该村委会不愿意提供其学名,找到他家,他父母说他就是叫那个名字,到公安查询他的户籍,其户口又没跟他父母在一起。后来,出借人通过熟人找到他老婆的准确姓名,通过婚姻信息才找到了借款人的准确身份信息。

  (五)款项交付不明或现金给付的风险

  案例2:原告转账借给被告76万,被告按约定支付了30多万的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拖欠一段时间后,因双方是同事,便重新写了一个84万的借条(但未写明是本息合计),庭审时被告律师坚持只是借到76万,并已经偿还30多万本金应扣除,只同意还款40多万,主张后面的借条未实际付款,尚未生效。后法院调解,以45万解决问题。在当前司法背景下,债权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大额借贷,只要对方抗辩没有收到款项,即有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六)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风险

  很多人担心高利贷违法,便故意不在借条上载明利息。导致部分法院对双方按照口头约定的实际已经支付的利息认定为还本金。

  (七)催收的风险

  案例3:邹律师今年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也是老乡。起因就是当事人催讨欠款入住债务人家中,结果借款人在自己的房间里面自杀了。嫌疑人发现不正常后及时报警,当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是扫黑除恶政策来了后,死者父亲坚持上访,公安机关只好把他们抓了刑事拘留。这个案件在邹律师介入后,为他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好结果,但他付出了37天的人身自由,放弃100多万的债权才换来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八)诉讼时效的风险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逾期不主张权利,只要对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有被驳回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防范

  (一)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当中应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借款前对对方还款能力做一个初步的核查,对借款人的财产做到心中有数,比如房产、地皮、存款、债权等,防止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边本金都收不回。对与借款人有经济往来、生意往来的关系人、关系企业也要做一个了解。

  (三)贷款金额大的尽量要求提供抵押,并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要有担保人,并注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当签名并提供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借款时要求对方提供的各类信息、材料越多越详细越好。

  (四)不向不特定的人员借款,不高利转贷,避免非法经营等刑事风险。

  (五)拒绝现金,坚持银行转账。如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必须在借条上写明。

  (六)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书面约定利息(包括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七)不搞暴力催收、跟踪盯梢以及软暴力催收等。

  (八)因本息结算后重写借条不能达到利滚利的目的,所以逾期不还的唯有及时诉讼。

  (九)约定好违约责任,明确管辖法院。

  (十)当得知可能无法收回借款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合法措施:第一时间起诉,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移财产;让债务人找人担保或者找财产抵押;如果借款人有单位的,可以找单位督促还款么,没有单位的,可以找其户籍村委会、居委会督促还款;双方在同一单位(社会组织)的,可以找单位(或社会组织)调解;寻求商会帮助等。

  (执笔:邹治国、周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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